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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中尧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尧,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董中尧。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李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中尧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中尧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