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中尧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尧,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董中尧。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李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中尧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中尧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