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陈五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陈五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保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负责人蓝兆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德军,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的职员。被申请人陈五妹,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因被申请人对肖炳武尚欠申请人的贷款本息负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与肖炳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前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进行诉前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五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华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