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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翟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翟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