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翟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翟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