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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0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048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黄艳芝,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胜群,所长。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原告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于二○○七年四月三十日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二、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东路5号201北大楼二、三层及一层的西楼交付给原告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使用。三、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违约金一百三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8元,由被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精密机械研究所名下在北京市范围内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案行为标的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顺利发经贸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行为标的部分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丰执字第48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赵驰代理审判员南奕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