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邹某甲、邹某乙等与邹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邹某乙,邹某丙,邹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邹某甲,湖北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阮亚莉,湖北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退休职工,代理权限:全权委托。原告:邹某乙,湖北省电建一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夏一兵,湖北日报社退休职工,代理权限:全权委托。原告:邹某丙,学生。被告:邹某丁,湖北省荣军医院退休职工,身份证号:?原告邹某甲、邹某乙、邹鹏博与邹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罗雪芬于2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甲、邹某乙、邹鹏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甲、邹某乙、邹鹏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邹某甲、邹某乙、邹鹏博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倪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