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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凤杰诉韩永彬、姚同丽、李歧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杰,韩永彬,姚同丽,李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杰,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韩永彬,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姚同丽,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歧祥,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歧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歧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焦建国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