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方斌土地行政强制纠纷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王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广法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胤,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翔,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方斌,男,生于1964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宗仁,男,生于1948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朱建平,男,生于1966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前锋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锋区人民法院(2013)前锋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陈 卉审判员 文达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