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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汀执行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曾莉钧与林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莉钧,林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1217-2号申请执行人曾莉钧(曾用名曾莲英),女,汉族,1955年11月20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涂和平,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住福建省长汀县。系原告丈夫。被执行人林越芳,女,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2012)汀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越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林越芳、赖逢淦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别墅房屋一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