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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美霞与陈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99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通过网络与被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相应的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原、被告的思想、习惯相差甚远,导致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原告发现被告2014年4月至6月同时跟5个女人在微信中发送暧昧信息,语言相当露骨,被原告发现后,被告设置手机密码。2014年10月中旬,被告喝醉酒后给原告发短信,称还很爱原女友。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精神出轨行为,多次让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被告母亲曾因为怀疑原告姐姐有地中海贫血,而劝被告与原告离婚。而被告也认为这个病会影响下一代,想另外找女人生小孩。原告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咨询过,并婚前检查,原告并未发现自己有任何影响生育的情况。被告自结婚以来,不肯跟原告的亲戚、朋友、同事见面,原告多次哀求无果。被告经常用难听的言语辱骂原告家人,令原告相当不安。被告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对生活上花钱比较计较。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再维持这样一种关系,其结果可能因为双方行为失控,出现可怕的后果,而且这段婚姻严重影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是通过网络认识,外出旅游发生性关系,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搬到我家居住,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执。原告证据纯属捏造,我作为一名丈夫,责任很重,压力很大,我一直默默忍受,但原告一直没有尊重我,常常攀比他人。原告性格固执、自私自利、情绪容易失控等,长期对我责骂。原告我行我素,自己到深圳工作。原告虽然有很多缺点,但我希望原告能改好缺点,我希望能够维持这段婚姻,我们双方还有感情的,我们在一起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有共同的理想,一起共同赚钱买房等等,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恋爱半年后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与第三人有暧昧关系,还爱着前女友,被告不尊重原告,不肯与原告的亲戚、朋友见面,不愿意原告回娘家,喜欢在原告面前数落原告的家人,被告的母亲还曾经强烈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原告虽然有很多缺点,但是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双方现在虽然有矛盾,但是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短信和微信照片一组,欲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有暧昧关系,还爱着前女友,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结婚后已经与前女友没有任何联系,而其与其他人是闲聊,有的是网友,没有见过面的。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诉讼中,原告提供了短信、微信的照片一组,欲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暧昧关系,还爱着前女友,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本院仅凭该组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婚姻不是儿戏,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应给予双方反省、沟通和改正的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原、被告双方改善夫妻感情的机会,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彼此的感情,互谅互让,多些沟通与理解,多些关心尊重对方,多为对方着想,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与态度,应该可以改善彼此的关系,重新建立融洽的家庭生活。鉴于此,原告未举证证明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