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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08号 申请人聂望、王宗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望,王宗新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聂望。申请人王宗新。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聂望、王宗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明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聂望、王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19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聂望一次性赔偿王宗新所有损失费共计5848.53元,已支付3208.53元,余下2640元,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二、此款付清后,王宗新本人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聂望主张任何权利。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聂望、王宗新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