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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308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