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殷仕斌申请执行李锡容、刘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仕斌,李锡容,刘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殷仕斌,男,生于1955年8月13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锡容,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雪花,女,生于1976年3月19日,住址同上,系李锡容之妻。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锡容、刘雪花的银行存款42862.20元(其中本金41800.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00.96元、诉讼费234元、执行费5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 阳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