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书珍、赵佳政、赵婉婷、张玉梅、赵春生与广州市百达信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佳政,赵婉婷,张玉梅,赵春生,广州市百达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h2﹥(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64号﹤/h2﹥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珍,1986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河北村河北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佳政,男,201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法定代理人李书珍。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婉婷,2013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法定代理人李书珍。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梅,1954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生,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各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宏亮,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各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何兰,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达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易慕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秀,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各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书珍、赵佳政、赵婉婷、张玉梅、赵春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书珍、赵佳政、赵婉婷、张玉梅、赵春生负担。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五上诉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72784元。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虽然没有按照涉案劳动者赵成举实际工资数额足额购买工伤保险,但被上诉人已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及另行与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向上诉人作出了赔偿,并且该赔偿数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差额部分,故上诉人现要求被上诉人另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差额部分与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约定相悖,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各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