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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翟明元诉雷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元,雷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76号原告:翟明元,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江涛,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元诉被告雷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雷江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三十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