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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执行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荣建与张家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建,张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建,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张家庆,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荣建与被执行人张家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鲤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房产管理部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之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鲤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志达执行员  黄杏峰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柳诗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