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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民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马秀峰、马秀刚与韦付东、乐陵市丁坞镇王保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秀峰,马秀刚,韦付东,乐陵市丁坞镇王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峰,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刚,农民。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付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广敬,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丁坞镇王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陵市丁坞镇王保村。法定代表人:林顺华,主任。上诉人马秀峰、马秀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秀峰、马秀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华,被上诉人韦付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广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乐陵市丁坞镇王保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3)乐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马秀峰、马秀刚。审 判 长  崔书江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