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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申请郭淑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郭淑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董现中,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全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继忠,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董喜梅,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淑英,女,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申请郭淑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现中、董全忠、董继忠、董喜梅撤回申请。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