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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崔玉成与杨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玉成,张春龙,杨向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玉成,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仇满平,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龙,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姝霖,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向林,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宇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玉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玉成于2015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玉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玉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上诉人崔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