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7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淑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