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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江海澎与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澎,桦甸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江海澎,男。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文,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国义,该局刑事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焦扬,该局政工监督室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澎与被告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庞玉占代理审判员  王 佩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