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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张养宏、任宏妮、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张养宏,任宏妮,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60号。负责人解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光菊,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郜学锋,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养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宏妮,女,汉族,职业同张养宏。被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疏导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兆龙,经理。本院根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执字第01567号委托执行函,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张养宏、任宏妮、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晖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