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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9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葛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168号罪犯葛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泰靖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葛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罚金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