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加俊、杨冬翠、未婉月与邓祖明、深圳市同鑫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马瑞歌、杨凤荣、史学义民事普通执行(宝)盖章-(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加俊,杨冬翠,未婉月,深圳市同鑫行运输有限公司,邓祖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马瑞歌,杨凤荣,史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姜加俊、杨冬翠、未婉月。被执行人深圳市同鑫行运输有限公司、邓祖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马瑞歌、杨凤荣、史学义。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同鑫行运输有限公司、邓祖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马瑞歌、杨凤荣、史学义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