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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5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一×、王二×等与王三×、王四×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吴一×,吴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5168号原告王一×,天津市汽车修理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郑晓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景海,无职业。原告王二×,无职业。法定代理人王一×,天津市汽车修理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郑晓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天津市软管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晨珺,天津市河东区一中心小学教师。被告王四×,天津市色织三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颖,无职业。被告王五×,无职业。被告吴一×,国美电器员工。被告吴二×,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王二×诉被告王三×、王四×、王五×、吴一×、吴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王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王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为357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