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广信因与被上诉人李刚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广信,李刚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广信,男,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领,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上诉人韩广信因与被上诉人李刚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广信、被上诉人李刚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李刚领、韩广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卖方:韩广信,买方:李刚领。该合同主要约定:韩广信拥有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13号楼1单元15层5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共有)权证书号为1101142207;房屋所有(共有)权人为韩广信;房屋建筑面积为116.85平方米;李刚领自愿购买韩广信上述房屋;总价款为94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李刚领、韩广信双方于签订合同后,应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李刚领应在立契时将首付房款以银行申批计算为准交付韩广信,剩余房款以银行申批计算为准由银行放贷之日向韩广信支付;立契过户时间:李刚领、韩广信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银行申批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韩广信须保证该房屋权属真实无争议,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无异议;若发生与韩广信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韩广信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如果本条款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一致,以本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1、李刚领、韩广信双方需配合丙方办理过户时所需资料;2、签订合同当日,李刚领向韩广信交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对守约方赔偿;3、双方协商2014年5月10日将此房过户后,韩广信收到全额房款后把此房交于李刚领,如韩广信未收到全额房款,此房屋由韩广信继续使用,如韩广信收到全额房款后于2014年5月10日未搬走,按天向李刚领交付租金使用(租金按当月市场价位),或双方协商居住情况。同日,韩广信向李刚领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刚领交来位于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13号楼1单元15层55号购房定金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审理中,李刚领提供2014年3月26日李刚领与其朋友张某及韩广信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对话录音一段:韩广信:尊重你的意见?李刚领:你签字后让银行进入审批阶段。韩广信:刚才说的很清楚了,银行不保证两个月批下来款。李刚领:你不签字,不让银行进入审批程序,银行二百年也批不来款。张某:韩老师,不过户走资金监管,银行批不来款,房子还是你的房子。韩广信:不过户,两个月要是银行批不来款呢?李刚领:你签字没有,你啥意思?韩广信:就按你昨天说的意思吧?李刚领:我说的啥?韩广信:两个月办不成不办了,不贷了。李刚领:银行这边你要签字呀。韩广信:你办不成,我签字干什么?李刚领:你要签字,让银行进入审批呀。韩广信:今天不是来问了吗?李刚领:你不签字,银行会批下来不会。韩广信:我签字走的银行程序没用,人家明确表态就说这事了。李刚领:你不签字,银行一百年都不会放款,对于银行贷款你不是很清楚买卖双方签字银行才进入审批通过放款借款吗?你不签字,等两个月银行给你放款,就不可能。张某:你们是老乡?你是对卖房的事如何考虑的?你要是担心就走资金监管?韩广信:你努力努力借钱(房子付全款)有希望吗?李刚领:没有。张某:你们买卖房屋时说的就是贷款,合同上写的就是贷款,而且贷款70万,李哥首付款还都是东拼西凑的,我很希望你能体谅体谅年轻人的苦衷,真不容易,而且李哥也已经把首付款已经存到这个银行了,给这个银行拉点资金,银行会给我提前放款,王老师也是这样说的,去年10月份一批款暂时没有放下来,今年1月份的单子款都放过了,一个季度统计出来,下个季度一起都放了,只要放款肯定有咱的,你不签字,银行确实不会给你放款,贷款是你协助李哥贷款,是以李哥名字贷款。韩广信:我不得不考虑,卖房子都是用钱的。张某:你想用钱的话,你可以兑用这个首付款吗?你那边的房子也定下来了。韩广信:去年10月份的贷款还没下来呢。李刚领:我打个比方,广东人都是河南人不好,是所有河南人都不好,能一棒子打死完不能,我是年轻人,什么事咱不讲了,买卖协议咱们签过了,你到底什么意思?买房都是高兴的事,不想为买这个房去生这个气,要是生这个气的话,我买了这个房子住着也心里不舒服。韩广信:你说怎么办?李刚领:你配合银行签字,以后……韩广信:银行签字弄不成。李刚领:你不签字什么意思?韩广信:我已经来了三次问了。李刚领:你只来,不签字有啥用呀,那你啥意思?……李刚领:你不签字,别说两个月,两年银行也不会批、放款。张某:李哥,在银行签字确立快一个月的时间了。李刚领:从2号到26号,我在银行签完字,把材料交齐就24天了。王(银行工作人员):你想卖这个房子,就按照银行的正常手续,签字往下走,你们走资金监管还是非资金监管?张某:韩老师还没有决定。王(银行工作人员):五个工作日内(你签字后)审批通过,等着放款,现在我们银行过完年签了约600户了,要是不放款,他们都来找银行了,我们银行门都不是被堵住了,还咋营业,所以现在银行不会超过三个月几乎都放款了。……李刚领:你今天来是不是就没打算签这个字?对吧?韩广信:嗯,是。李刚领:我想听你一句到底的话?你房还卖不卖?韩广信:还是昨天那一句话,你款都不贷了,我还买它干啥。李刚领:我银行签过字了,我按正常程序走,你不按正常程序走,咱们说的,你签字银行审批通过,要是银行审批不通过这个款咱们不贷了,你不签字银行会给你审批通过吗,多长时间银行也不会给你批呀。张某:……韩广信:咱今天来干啥。张某:……韩广信:我没违约,都没违约。……张某:不是违约,你要卖这个房子你就签字办理贷款手续,要是不卖你就不签字,你卖还是不卖?韩广信:那我不签字。张某:也就是说你不卖了。韩广信:钱下不来,我签字干啥……后李刚领、韩广信因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过程中产生纠纷,酿成本案。另,李刚领提交的2014年3月13日的《收据》中主要载明:兹收到李刚领交来代收评估、抵押、贷款各项费用共计11412元,收款人李海领。该收据上加盖有郑州鼎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印章一枚。韩广信提交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款审批表》显示:姓名:韩广信,配偶姓名:纪巧莲,房屋坐落: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13号楼1单元15层55号,备注:填表说明第1项载明“姓名”为办理产权证人姓名。原审法院认为:李刚领、韩广信于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形式上系三方格式合同,但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合同中的房屋状况、价款、付款方式、立契过户时间、物业交割、其他约定事项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均系李刚领、韩广信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其他约定事项条款中关于定金效力的约定外,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李刚领、韩广信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韩广信辩称合同无效,证据不力,不予采信。因李刚领已向韩广信交付定金1万元,韩广信向李刚领出具有收条,李刚领、韩广信对该1万元定金的性质并无异议,故予以确认。李刚领、韩广信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关于“签订合同当日,李刚领向韩广信交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对守约方赔偿”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故李刚领、韩广信双方就定金效力的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过程中,韩广信以银行资金紧张、急需用钱、情势变更等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李刚领办理贷款手续的义务,韩广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李刚领有权要求韩广信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李刚领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均不予支持。韩广信其他辩称理由不足,证据不力,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韩广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李刚领定金20000元。二、驳回李刚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7元,由李刚领负担397元,韩广信负担150元。韩广信上诉称:1、本案合同系有丙方张继伟带的三方合同,丙方未签字盖章无效。2、是工商银行部同意贷款,无银行工作人员找我签字,对方录音中王(银行工作人员)系假冒,她是在银行租房的中介人员,无权代表银行,非银行行为,系中介、李刚领三方合伙欺诈。3、李刚领说待其办好手续后,韩广信拒绝签字,一审未见银行批件。4、一审认定韩广信违约属误判,李刚领不按合同执行实属违约。5、韩广信的录音文字与事实不符,断章取义,原判也断章取义。6、双方约定违约方双倍赔偿定金,原判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引用的合同法107条中并无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因此原判缺乏法律依据,自相矛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李刚领答辩称:韩广信迟迟不去签字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韩广信、李刚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采用了三方格式合同,但未列第三方当事人,韩广信以本案合同无第三方签字应为无效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内容,韩广信、李刚领选择的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协助李刚领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是韩广信的合同义务。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将银行发放贷款的难易程度设定为是否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条件,韩广信拒不协助李刚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韩广信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原审判决韩广信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综上,韩广信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广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