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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永锋与陈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查封房产)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锋,陈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锋,���,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陈智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陈永锋申请执行陈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智军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十六冶五村xx栋xx房(证号:xxxx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本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