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金明贵与余光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贵,余光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23号原告:金明贵。未到庭被告:余光朋。委托代理人:陈金根。原告金明贵与被告余光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发送了开庭传票,现原告金明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金明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