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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张福臣与双阳区鹿乡镇敬老院院、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福臣;双阳区鹿乡镇敬老院院;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张福臣,男,194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新芳,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双阳区鹿乡镇敬老院院。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范永英。被告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于亮。原告张福臣诉被告双阳区鹿乡镇敬老院院、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双阳区鹿乡镇敬老院院、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臣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408.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常 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逯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