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伟、王琦、曾俊杰犯抢劫罪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王琦,曾俊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绰号亚雷),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男,汉族,系上诉人陈伟的亲友。原审被告人王琦(绰号琦哥),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临高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协警员,海南省临高县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俊杰,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6月2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伟、王琦、曾俊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曾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王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伟、原审被告人王琦、曾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上诉人陈伟、原审被告人王琦、曾俊杰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伟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柄霖代理审判员 黄 灿代理审判员 蒙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剑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伍柄霖撰稿:黄灿校对:许剑凯印刷:符莲菲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印制(共印2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