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卫驾庄村。委托代理人李向义,泰安岱岳大汶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孙见见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