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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何某、王某、姚某、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何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业。辩护人仝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业。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姚某,男,汉族,文盲,在深圳市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业。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何某、王某、姚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何某、王某、姚某、杨某及何某的辩护人仝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l3年8月左右,被告人罗某、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天人民400元的费用租用被告人王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住处开设赌场。被告人罗某、何某每天纠集赌客在赌场内以“分豆摊”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为维护赌场经营,被告人罗某雇请被告人姚某负责望风、接待赌客;雇请被告人杨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核对“水钱”。另被告人王某还负责看门。2014年9月24日4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王某、姚某、杨某及涉嫌赌博违法人员李某等18人(均被予以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66780元、赌具若干。2014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辉、何某良、丘某伦、王某家、李某、聂某红、邓某林、林某荣、何某豪、肖某航、郭某权、廖某祥、何某生、郭某招、黄某琦、张某钟、肖某、马某波、鲍某兴、丘某生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广东省非税收(电子)票据,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说明,缴赃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家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何某、王某、姚某、杨某的辨认笔录和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何某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某、姚某、杨某判处八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1.罗某明确供述何某2014年5月开始参与;2.赌场的主要经管人是罗某;3.何某只有两成的股份,应系从犯;4.何某系初犯、偶犯;5.何某家中有患病的年迈母亲需要其照顾。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何某、王某、姚某、杨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姚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从犯,本院分别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缴获的犯罪工具和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