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忠彬与刘其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彬,刘其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忠彬,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其郴,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彬与被告刘其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吴忠彬基于与被告刘其郴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彬承担。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苏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