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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那金镇里仁村村民委员会与姜海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金镇里仁村村民委员会,姜海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22号原告:那金镇里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凤祥,该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被告:姜海明,男,33岁,洮南市人,农民.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那金镇里仁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姜海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