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长青与黄鑫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青,黄鑫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林长青,男,生于1984年10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嵩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鑫科,男,生于1989年10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青诉被告黄鑫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长青负担。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