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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军华与宋杰、李陆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华,宋杰,李陆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胡军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建洲,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杰,居民。被告李陆林。原告胡军华诉被告宋杰、李陆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俊伟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邬建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杰、李陆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汽车借用合同》,经被告李陆林担保,被告宋杰从原告处租赁苏N×××××轿车使用,租期从2013年12月2日到2014年5月2日,租金每天150元,租金月结,包月4500元,协议另就车辆使用范围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宋杰使用,但被告拒不支付租金,且将原告所有的车辆抵押给案外人,经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6月1日案外人将车辆还给原告,共计产生租金27000元,扣除被告宋杰押金3000元,被告应付租金为24000元。经查询,被告使用车辆期间多次违章,罚款金额累计4700元,根据合同该罚款应由被告缴纳。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租金24000元、违章罚款47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军华系经营车辆租赁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2月2日,被告宋杰经被告李陆林担保从原告处租赁苏N×××××轿车一辆使用,并签订《汽车借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3年12月2日下2时35分起至2014年5月2日2时35分止,租金每天150元,按月结算,包月为每月4500元,同时约定被告在借用期内应承担由于交通违章、交通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担保条款约定担保人李陆林在被告宋杰发生违约行为时,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宋杰向原告交纳押金3000元。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宋杰使用,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宋杰未能按时给付租金,且拒不交还车辆,2014年6月1日,原告因索车未果报警,经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处理,原告收回涉案车辆。另查明,被告宋杰在租赁原告车辆期间多次违章驾驶,共计产生违章罚款47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用合同》、沭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宋杰应实际占有、使用原告车辆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期间产生租金为27000元,扣除被告宋杰在原告处的押金3000元,被告宋杰还应支付原告租金24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车辆租赁期内因违章产生的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应由被告宋杰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违章罚款47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陆林是合同的连带保证人,按合同的约定应依法对涉案车辆租赁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杰、李陆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军华租金24000元、违章罚款4700元,合计28700元。被告李陆林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二被告负担27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沙 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