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9-17
案件名称
谢林州与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谢林州;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林州。委托代理人梁增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丁。委托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林州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林州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13年3月16日进入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层瑞机械公司)工作,担任车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谢林州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20元。2013年4月6日,谢林州在车间内操作机床从事加工胶轮工作过程中,使用沙皮为胶轮打磨时,左手被机器卷伤。2013年8月7日,谢林州该起事故经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6日,谢林州的伤情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层瑞机械公司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2014年4月28日,谢林州的伤情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审法院又查明,层瑞机械公司为谢林州缴纳了2013年4月至9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2014年2月层瑞机械公司为谢林州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申报表记载,谢林州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3,000元。层瑞机械公司每月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上月整月工资。谢林州工资领取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5月17日,层瑞机械公司为谢林州报销了医疗费451.80元。谢林州受伤后再未至层瑞机械公司上班。原审法院还查明,谢林州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仲裁,要求层瑞机械公司支付2013年3月16日至4月6日期间工资、2013年4月7日至5月26日工伤病假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2日期间工资、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和面检费、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因工伤就医及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谢林州在仲裁时称因层瑞机械公司停发工资,谢林州于2013年5月26日离职,工资标准为4,100元/月,5天8小时制。层瑞机械公司在仲裁庭审时陈述:“(工资标准)4,100元/月,6天8小时制……申请人(即谢林州)自2013年5月19日之后未提交病假证明,其一直未到被申请人(即层瑞机械公司)处工作,2013年8月还到其他单位上班,应属擅自离职行为”。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层瑞机械公司支付谢林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2、层瑞机械公司支付谢林州2013年4月1日至6日期间工资(含加班工资)1,289元;3、层瑞机械公司支付谢林州2013年4月7日至9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3,668.20元;4、层瑞机械公司支付谢林州工伤就医期间的交通费200元;5、对谢林州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后,层瑞机械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谢林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不支付谢林州2013年4月7日至9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3,668.2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层瑞机械公司、谢林州的陈述;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申报表、费用报销单、仲裁庭审笔录、裁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审理中,层瑞机械公司主张:1、不认可谢林州工资为4,100元/月。谢林州发生工伤之后,2013年5月份就在其他单位工作了,当时层瑞机械公司不知情,直至2013年8月谢林州打电话给王总,要求层瑞机械公司停缴社保,不然不能去其他单位上班。2013年5月26日谢林州自己离职,5月26日之后没有请过病假,让谢林州回来上班,他也不来。因当时工伤鉴定还未做好,考虑到工伤保险理赔的问题,层瑞机械公司一直为谢林州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9月,没有停缴。层瑞机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26日解除。2014年2月才办理社保转出手续,因人事不清楚这个情况。2、谢林州曾在2013年5月30日申请仲裁,主张2013年4月、5月的工资,当时已经协商解决,层瑞机械公司已支付了谢林州停工留薪期工资。谢林州请病假至5月26日,停工留薪期最长至5月26日,谢林州也认可当天离开公司的,称5月26日之后医院不同意出具病假单。层瑞机械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谢林州的请求事项为要求层瑞机械公司支付2013年4月至5月份工资、确认2013年3月16日至5月26日与层瑞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劳动者基本情况一栏填写进单位时间为“2013年3月16日”,离开单位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离开原因为“停发工资”。层瑞机械公司称这是谢林州另案仲裁提交的申请书,双方之间就2013年4月7日至5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已经结清,该案系调解结案,层瑞机械公司当场支付了谢林州三千多元。2、疾病处理意见书,最后一份疾病处理意见书载明谢林州病假休息至2013年5月19日。3、2014年2月26日的手机电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文字整理稿,并当庭播放手机录音。主要内容为层瑞机械公司代理人王娟通知谢林州去做再次鉴定,谢林州在电话中称2013年5月26日之后医院就不开病假单,谢林州8月份去其他单位上班了,上了2个多月,社保缴不上了,要求层瑞机械公司停缴社保。4、2014年5月22日的电话录音光盘及书面文字整理稿。主要内容为王娟与谢林州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阶段陈述社保缴费情况,王娟代表层瑞机械公司陈述答辩事项,称调解的时候公司王总给过谢林州一部分钱,谢林州称去做工伤鉴定的时候,层瑞机械公司先付3,240元已经给谢林州了。谢林州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称该案是进行了调解,谢林州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去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没有收到三千多元钱。当时只是为了工伤认定,确认了劳动关系。谢林州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发生工伤后一直在休息,每月15日发工资,但到5月17日之后就不发工资了,报过一笔医药费,谢林州到5月26日一直都交病假单的,除了5月20日至26日的病假单在谢林州处,其余病假单都给了层瑞机械公司。之后没有开过病假单了。后面谢林州一直催讨工资,要求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但层瑞机械公司一直不为谢林州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谢林州看病一直看到5月,之后未再看病,之后未上班是因为谢林州在办理工伤认定的事宜,层瑞机械公司不肯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所以没法办理工伤,谢林州就无法上班。谢林州对证据3的合法性有异议,称是在谢林州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的,录音中的声音前半段是谢林州本人的,后半段不确定是否为本人的,并在庭后补充书面质证意见,称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因时间太久,谢林州已不记得当时内容,无法确认系谢林州所说,且谢林州当时说去其他公司上班,主要也是为让层瑞机械公司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且该录音与本案无关,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谢林州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无法确认该录音系谢林州所说,该录音好像发生在仲裁庭审期间,未经允许私自录音违法,且录音中有其他人的声音,涉及他人利益,该录音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谢林州主张:谢林州2013年4月6日发生工伤后,未再上班。2014年年初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并要求层瑞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层瑞机械公司没有答应,故谢林州申请了仲裁。谢林州是因为层瑞机械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2014年2月,以办理退工手续的时间为准。谢林州是按照每月4,1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谢林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13年3月份工资条1份,该工资条载明应付工资4,100元(由基本工资1,450元、绩效工资1,870元、保健津贴300元、营养费120元、职务津贴300元、全勤奖60元构成),加班工资130元,正常出勤26天,请假12,加班10小时,工资扣款1,892元。层瑞机械公司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层瑞机械公司主张谢林州于2013年5月26日自行离职,并为此提供了谢林州的仲裁申请书、疾病处理意见书和2014年2月26日的手机电话录音,鉴于谢林州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直未回层瑞机械公司上班,仲裁时谢林州已经明确表示因层瑞机械公司停发工资于2013年5月27日离开单位,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3年5月26日,且电话录音中谢林州亦承认8月份已至其他单位就业的事实,并在本案庭审中亦确认自2013年5月26日之后医院不再开具病假单,不上班是因为办理工伤认定和鉴定事宜,此不能作为离岗的正当理由,故结合该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26日因谢林州自行离职而解除。故谢林州请求层瑞机械公司支付2013年5月27日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依据。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基本工资,并未明确约定谢林州在层瑞机械公司实行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度,而2013年3月工资条显示谢林州的工资为4,100元/月,加班工资另计,不足以证明4,100元的工资标准系按每周工作六天结算,层瑞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谢林州主张的工资标准,确认层瑞机械公司应按照4,100元/月的标准支付谢林州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5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376.88元。至于层瑞机械公司主张曾在谢林州另案仲裁时结清了谢林州2013年4月至5月的工资,但未能提供相应依据,对谢林州提供的2014年5月22日的电话录音,因谢林州否认其真实性,难以采信,故无法确认层瑞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支付3,240元给谢林州的事实。仲裁裁决层瑞机械公司应支付谢林州2013年4月1日至6日期间工资(含加班工资)1,289元,层瑞机械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项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对此无异议,谢林州对该项裁决亦无异议,原审法院按照该仲裁裁决处理。同理,仲裁裁决层瑞机械公司应支付谢林州工伤就医期间交通费200元,双方均无异议,原审法院按照该仲裁裁决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程度,层瑞机械公司应依法支付谢林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林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二、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林州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工资(含加班工资)1,289元;三、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林州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5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376.88元;四、上海层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林州工伤就医期间交通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谢林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林州上诉称,2013年5月26日谢林州未再至层瑞机械公司上班并非是离职,是老板不让其上班,怕其会卡不紧卡盘,零件飞出来后伤到人。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层瑞机械公司为谢林州缴纳社保至2013年9月,2014年2月为谢林州办理退工手续,故本案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为2014年1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3年5月26日,与事实不符。谢林州停工留薪期应计算至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即2014年1月6日。另,其对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也是不同意的,但立案法官告知单位已起诉,其无需再递交起诉状,只需要在原审开庭时当庭递交起诉状就可以了。综上,要求判令层瑞机械公司支付谢林州:2013年3月16日至4月6日期间工资1,693元;2013年4月7日至5月26日工伤病假期间工资7,946.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076元;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2日期间工资56,000元;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面检费20元;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因工伤就医及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共计5,000元。被上诉人层瑞机械公司辩称,层瑞机械公司从未要求谢林州不要来单位上班。事实是谢林州受伤后未到一个月就到其他单位上班了。层瑞机械公司原先与谢林州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两个月的,若谢林州受伤,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但谢林州却自行离职了。且在仲裁及原审时谢林州也自述,其未递交5月19日后的病假单。因此,谢林州未上班的行为应视为旷工。层瑞机械公司为谢林州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9月是为了谢林州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因谢林州至其他单位工作,要求单位为其转移社保,层瑞机械公司才停止为其缴纳的。谢林州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至少应为2014年1月没有依据。本案诉讼前谢林州就2013年4月、5月的工资也提起过仲裁申请,该案经调解,层瑞机械公司支付了谢林州3,000余元,对此层瑞机械公司已递交录音资料证明谢林州也确认其收到过该3,000余元。双方是当着仲裁委员会的面履行的。2013年5月19日后谢林州亦未递交过病假单,其要求层瑞机械公司支付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22日期间工资,也没有依据。对于谢林州所述其亦不服仲裁部分诉请提出过诉讼一事,层瑞机械公司认为不清楚,但表示谢林州在原审开庭时并未提出诉请。综上,要求驳回谢林州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审卷宗中并无谢林州的起诉状,在原审庭审记录中亦无谢林州提出诉讼请求的记录。另,在本院审理期间,谢林州还表示,其在2013年9月至其他单位工作系因为层瑞机械公司一直不支付其工资,为维持生计不得已而为之。而层瑞机械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明确表示,层瑞机械公司处还有800多元的发票需要谢林州签字,待本案终审判决后,愿意帮助谢林州办理工伤理赔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林州称其当时亦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但案卷材料及庭审记录均无法反映上述事实,故对谢林州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仲裁委员会裁决层瑞机械公司支付谢林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年4月1日至6日的工资、2013年4月7日至9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工伤医疗交通费,对谢林州其余诉请未予支持。裁决后,层瑞机械公司仅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年4月7日至9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该两项诉请进行处理,并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的仲裁其余裁决内容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现谢林州上诉要求对仲裁未支持其的部分进行改判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支付至何时的问题,本院认为,所谓工伤停工留薪期系指劳动者因工负伤需要休息不能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待遇。谢林州2013年4月6日因工负伤,该伤经鉴定为XXX伤残,而在2013年4月6日至5月26日期间谢林州有相应病休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其伤情及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单判令层瑞机械公司支付谢林州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无不当。2013年5月26日后,谢林州自己亦承认未再有病假证明,即其并无证据证明因工负伤仍需继续休息。在本院审理期间,谢林州虽称系公司老板不让其上班,但该说法遭公司方否认,而谢林州本人在多次陈述该事实时均表述不一致,故对其现在的主张,本院亦难以采纳。同时,考虑到谢林州自己亦认可其离开层瑞机械公司后确至其他单位工作,因此谢林州要求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2014年5月显然并无依据。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谢林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张利余审 判 长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浦 琛代理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