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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终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守文与郭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终字第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守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旺。委托代理人李彦佳,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守文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守文、被上诉人郭旺的委托代理人李彦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当事人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马祖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魏捍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