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5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054号原告郭xx,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郝xx,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郝唯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