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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裁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强与张飞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裁字第00002-3号申请执行人郑强,男。被执行人张飞,男。郑强申请执行张飞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咸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郑晨医疗费468475.98元、误工费42990.85元、护理费251280元、残疾赔偿金313900元、交通费920元、鉴定费21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79716.83元,由张飞赔偿上述款项的80%即863773.46元。本案执行费11000元。在执行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前已在本院以同一执行依据即(2011)咸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即本院(2014)秦执裁字第00005号案,现该案正在执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秦执裁字第0000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