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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薛蓉与钟宝弟、陈凤陈爱水民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蓉,钟宝俤,陈凤,陈爱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060号原告薛蓉,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钟宝俤,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凤,女,198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爱水,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薛蓉与被告钟宝俤、陈凤、陈爱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蓉以准备与被告钟宝俤、陈凤、陈爱水私下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何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