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一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1163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韩国。委托代理人李奉国(李某某兄长),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田某某,男,现在吉林省镇赉监狱服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因在吉林省镇赉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田某某,于1992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长子田晨,现已成年,次子田某现年13岁。后因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疏远。原告因需要供养子女上学在韩国打工,原、被告双方已经三年多未在一起生活。2014年初,被告田某某因为犯罪而被法院判处七年六个月徒刑,现在监服刑。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田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于1992年结婚,育有二子,长子田晨,次子田某。2011年原告去韩国就没有回来过,我曾经去过韩国,停留了十多个月,能联系上原告,但是原告没有见我,也没有接我。原、被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被告个人有几万元的外债,但是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另外,我同意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被告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公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田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田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被告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1992年3月25日登记结婚,1992年6月18日,生育长子田晨,现已成年。2002年9月8日,生育次子田某,现未成年。原告目前在韩国打工,被告在吉林省镇赉监狱服刑,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多,原告请求离婚并抚养次子田某,被告同意。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以上事实,由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以及被告田某某的询问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在韩国打工,与被告田某某分居两年多。原告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子田某,被告田某某同意离婚且同意次子田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本院应准予离婚。关于原、被告婚生子田某,系未成人年,因被告在服刑,原告同意抚养婚生子田某,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婚生子田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祖余芬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