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余彩仙与开平市维嘉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彩仙,开平市维嘉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589号原告余彩仙。被告开平市维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锦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彩仙诉被告开平市维嘉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4年9月29日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补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原告逾期不交受理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彩仙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黄安民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鸿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