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李德庆、吕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李德庆,吕文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新江北路。负责人:赖定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益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庆,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合水镇。委托代理人:吴世全,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文学,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春市陂面镇。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庆,原审被告吕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向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阮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