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谷海明与贾荣量、贾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荣量。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宇,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海明,唐山市开平区鑫盛仓储站业主。上诉人贾荣量、贾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依照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唐山市开平区境内,故本院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贾荣量、贾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后,贾荣量、贾宇不服,以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唐山市路北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侵权行为地为唐山市开平区的唐山市开平区鑫盛仓储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太山审判员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吴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姜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