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鸟执字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凤和与刘凤荣、于春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和,刘凤荣,于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鸟执字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和,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宾县工信局干部,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3委17组。被执行人刘凤荣,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满井镇安乐村朴家屯。被执行人于春雷,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满井镇千合村于家屯。本院在执行刘凤和与刘凤荣、于春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宾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凤和现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凌审 判 员 姚云和代理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