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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国章与赵明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章,赵明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5217号原告赵国章。被告赵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章与被告赵明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章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国章承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子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