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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北京通达恒益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奎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通达恒益商贸有限公司,邓奎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恒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邓奎占。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恒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奎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780元,诉讼费435元,执行费54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奎占因犯伪造国家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服刑期间。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天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