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吉军与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军,王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高吉军。委托代理人:于祥云,系原告之妻。被告:王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吉军与被告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当庭履行),原告高吉军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吉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高吉军承担。审 判 长 于 冬 梅人民陪审员 李 瑞 河人民陪审员 于 耀 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