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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孟XX与赵XX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孟XX,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井田实业公司石粉厂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园小区1-4-1-702室。被执行人:赵XX,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钻井二公司双化服务队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39-1-401室。本院在执行孟XX与赵XX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2014)红垧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4年12月18日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将30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银行卡中,并已确定签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红垧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