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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申请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顾某,女,生于1980年4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某在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津分社开设的账户存款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